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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5 438-2009年廣東省高校宿舍管理辦法全文

7月1日起,廣東大學生可能要和樓下的宿管阿姨說再見了。廣東省所有高校宿舍都有統壹的管理標準,網線、洗衣房將成為標配。新建宿舍的平均面積不應小於8平方米。而廣東學生最關心的空調問題,依然沒有列入硬性規定。

第壹個標準的有效期為三年。

為進壹步規範高校學生公寓(宿舍)管理,提升學生公寓服務育人功能,推進學生公寓標準化建設,廣東省教育廳出臺了首個《廣東省高校學生公寓(宿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分七章四十四條。主要內容包括學生公寓和學生公寓管理服務的定義、公寓管理服務的原則要求、公寓管理組織和職能、公寓條件和設施、日常管理和服務、安全管理、學生思想教育和日常行為管理、住宿費收取和使用管理等。7月1日生效,有效期3年。

公寓需要智能化的信息管理。

《辦法》規定,學生公寓室內平均建築面積大於7平方米,平均居住面積和居住人數應達到以下標準:本科(大三)學生不小於3平方米,每間4至6人;碩士生不小於4.5平方米,每間2至4人;博士生不小於6平米,每個房間1到3人。

《辦法》督促學校加大學生公寓建設和改造力度。新建、改擴建學生公寓應達到以下標準:1本科生公寓,平均建築面積8平方米;碩士生公寓1套,平均建築面積12平方米;博士公寓1人,平均建築面積24平方米。

《辦法》規定了學生公寓的基本條件,要求學校對學生公寓實行智能化、信息化管理,為學生學習生活提供便利。很多細節都相當貼心。比如每個宿舍至少有壹個單獨的電源插座,配備上網設施和智能限電裝置。各學生公寓的主要出入口、重點部位和公寓區域應設置安全視頻監控設施;每個學生公寓應設立專門的接待室(區);公寓內或附近有洗衣房或洗衣設備;每棟公寓樓地下設有1-2無障礙房間,設置無障礙通道,方便傷病殘學生生活。

但是對於廣東學生最關心的空調問題,並沒有硬性規定。《辦法》指出,未安裝空調的學生公寓房間必須配備公共電風扇,以滿足其降溫需求。

住宿人員必須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在宿舍管理方面,《辦法》明確,學生公寓管理組織每學年至少召開兩次學生公寓管理組織全體會議,對學生公寓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具體措施和問題進行決策,其中學生自治組織代表必須參與決策。

對於學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和服務人員,《辦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理和服務人員應當按照不低於寄宿生人數8‰的比例配備,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管理和服務人員應具備符合學生公寓管理要求的工作能力或專業技術資格,身體健康並通過崗前培訓。

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公寓(宿舍)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我省高等學校學生公寓(宿舍)管理,提高學生公寓服務質量,強化學生公寓教育功能,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教育部關於進壹步加強高等學校學生公寓管理的若幹意見》、《教育部關於切實加強高等學校學生公寓管理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學生公寓,是指高等學校供學生住宿的專用房屋,以及附屬設備、設施、場地等各類學生住宿建築。

學生公寓管理服務是指高等學校學生住宿房屋及配套設施和相關場地的維護、養護和管理,以及相關區域環境衛生和生活秩序的維護;以及對住在學生公寓的學生進行教育、指導、服務等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內高校在校內外建設和使用的學生公寓,以及高校在校外統壹出租的學生公寓。

第四條學生公寓管理服務應當以人為本,堅持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環境育人的原則。通過高效優質的管理服務,將學生公寓建設成為管理規範、安全舒適、整潔優雅、文明和諧的宜居之地。把學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務與以德育人的根本任務結合起來,把學生公寓建設成為育人、育人、提高學生綜合素質的重要陣地。

第五條學生公寓管理服務實行規範化、科學化管理。後勤管理部、學生處、保衛處、基建處、財務部及各部門要分工明確,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做好學生公寓管理服務工作。

第六條學校應當確保投入到位,及時撥付足夠的學生公寓管理經費,用於改善學生居住條件、購置相關設施設備、支付學生公寓管理和服務費用、提供與學生規模相適應的住宿資源和條件。學生公寓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服務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積極打造符合國家標準的學生公寓。

第二章組織結構和職能

第七條學生公寓管理機構(如學生住宿管理委員會、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等。)都是學校專門成立的學生公寓管理部門。學生公寓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壹般由分管後勤或學生工作的校領導擔任,成員由後勤管理、學生工作、保衛、基建、財務等相關職能部門領導、部門領導代表、學生公寓管理執行機構代表和學生自治組織代表組成。

學生公寓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學校的要求履行公寓管理職責,接受學校的領導,對學校負責。

第八條學生公寓管理機構主要有以下職責:

(1)根據法律法規制定我校學生公寓管理辦法;

(2)明確各職能部門對學生公寓管理的職責;

(三)監督檢查學生公寓的管理服務和收費情況;

(4)協調解決與學生公寓管理服務相關的矛盾糾紛,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

(5)根據學校的要求,負責與學生公寓管理服務相關的其他工作。

學生公寓管理機構每學年至少召開兩次學生公寓管理機構全體會議,對學生公寓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具體措施和問題進行決策。

第九條學生公寓管理執行機構(如學生公寓中心、學生公寓服務中心等。)均經學生公寓管理機構授權,直接承擔公寓的日常管理和服務,並接受學生公寓管理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條學生公寓管理執行機構主要有以下職責:

(1)參與學生公寓文化建設,開展公寓各類文化活動,記錄和評價學生在公寓的行為,提出獎勵和待遇建議;定期收集和反饋學生的意見;

(2)負責學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和服務,主要包括安全、衛生、水電等設施設備的維護;提出設施設備的采購需求;對學生公寓建立各種方便生活的商業設施提出建議;

(3)制定並實施學生公寓管理服務細則。制定並落實學生住宿分配、調劑及畢業生離校制度、公寓值班制度、學生公寓安全(包括消防安全、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等)管理目標責任制。)等規章制度;

(4)受理學生公寓突發公共事件,聯系相關部門處理;

(5)監督學生公寓各級管理崗位制度的實施,管理服務人員的聘用、調配、業務培訓和考核;

(6)與學生公寓管理服務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十壹條學生公寓應按不低於寄宿生人數8‰的比例配備管理和服務人員,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管理和服務人員應具備符合學生公寓管理要求的工作能力或專業技術資格,身體健康並通過崗前培訓。

第十二條學校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通過招投標方式委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物業企業為學生公寓提供日常管理和服務。

第十三條學生公寓物業管理和服務包括:

(1)門窗、家具、水電等設施的日常維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日常維護;

(2)公寓區道路、公共場所、樓梯走廊的清掃;

(3)公寓區內花草樹木、綠地及綠化設施的維護管理;

(4)協助學校職能部門加強對校外公寓區內食堂、洗衣房、理發、銀行、郵政、通訊和學生活動中心等公共場所和設施的經營管理;

(5)協助公寓區的治安、消防等安全工作和值班警衛;

(6)公寓物業管理和服務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條倡導學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培育和發展各級學生自治組織,在學校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參與學生公寓的管理、服務、監督和文化建設。

第三章條件和設施

第十五條學生公寓室內平均建築面積大於7平方米,平均使用面積和居住人數應達到以下標準:本科(專科)學生應不少於3平方米,每間4至6人;碩士生不小於4.5平方米,每間2至4人;博士生不小於6平米,每個房間1到3人。

學校要加強學生公寓建設和改造,新建、改擴建學生公寓要達到以下標準:4人本科公寓1間,平均建築面積8平方米;碩士生公寓1套,平均建築面積12平方米;博士公寓1人,平均建築面積24平方米。

第十六條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用作學生公寓。除學生生活服務和學校辦公樓(非外窗單位)外,學生公寓不能用於其他用途。

第十七條學生公寓設施應滿足學生的基本需求,現有學生公寓和新建、改建、擴建學生公寓應符合以下條件:

現有學生公寓必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走廊、樓梯、地板、電梯間應幹凈、無破損、無衛生死角。墻面應幹凈整潔,不得有嚴重的壓痕和起皮。

(2)宿舍配有設施齊全的床、桌椅、衣櫃、書架等生活設施設備,以及生活用品和晾曬衣物的場所;

(3)宿舍內每人至少配備壹個單電源插座,配備上網設施,並配備智能限電裝置;

(4)公共區域地面材料為水磨石、地磚或以上,衛生間、盥洗室墻面貼瓷磚,高度不低於1.5m;

(5)每個學生公寓應配備專用值班室,並盡可能為學生設置活動室或活動空間;

(6)各學生公寓的主要出入口、重點部位和公寓區域應配備安全視頻監控設施;

(7)公寓區配備與校園卡配套的數字化信息管理設備;

(8)學生公寓應提供自行車臨時停放處;

(9)學生公寓可有適當數量的機動間,用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隔離和維修間的周轉;

(10)有紗窗和蚊帳懸掛裝置,有晾衣服的地方;

(11)現有防盜門、窗應設置逃生出口。

除上述基本條件外,新建、改建、擴建學生公寓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臥室帶陽臺,封閉陽臺可自由開合,但壹樓戶型不帶陽臺;

(2)每個學生公寓應配備專門的接待室(區);

(3)有儲物間,可滿足部分或全部學生存放大件行李的需要。

(4)公寓內或附近有洗衣房或洗衣設備;

(5)衛生間、浴室墻面要貼瓷磚到頂;

(6)公寓區有方便的飲水裝置,提供符合國家飲用水標準的熱水,保持供水正常;

(7)有固定的圖書、娛樂、健身等多功能場所,設施齊全,基本滿足學生需求;

(8)每棟公寓樓底層設置1-2無障礙房間,設置無障礙通道,方便傷病殘學生生活。

第十八條沒有空調的學生公寓必須配備公共電風扇,以滿足學生乘涼的需要。

第十九條在學生公寓區設立方便生活的各類商業設施,必須征求學生公寓管理實施機構的意見。

第二十條公寓家具由學校招標采購。寢室床上用品可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確定招標企業進校銷售,學生自願購買。

第二十壹條學校應當按照綠色建築的標準和規範建設節能型學生公寓。每棟單體公寓樓應安裝智能水電計量裝置,水電按樓、按戶計量,限量使用,水電用電記錄完整。學生公寓周邊綠地建設應以植物造景為主,適當配置園林建築和園林小品。

學生公寓應倡導低碳生活、健康居住,積極營造綠色居住環境,並有正規醒目的節能標誌。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當對學生公寓實行智能化、信息化管理,為學生的學習和生活提供便利。

第四章日常管理和服務

第二十三條學生公寓管理執行機構負責審核學生入住申請,統籌安排入住,並與學生簽訂住宿協議。

為滿足宿舍維修、改擴建和節能減排的需要,寒暑假住宿學生可提供集中住宿。

第二十四條在學校能夠提供住宿的情況下,學生原則上應當在學校統壹安排住宿的學生公寓住宿,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

對因特殊原因在校外租房的學生,要辦理相關備案手續,加強信息溝通,嚴格管理教育。

第二十五條公寓管理應當尊重外國留學生和少數民族學生的風俗習慣。

第二十六條學生公寓管理機構應當對制度的執行情況有完整的記錄和檔案。

第二十七條學生公寓管理服務應當根據學校自身條件尊重學生的個性化需求,實行服務承諾和第壹責任人接待制度,為學生生活提供及時、全面的服務。

第二十八條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公寓消防、治安、自然災害、傳染病等應急預案,確保規範及時處置。學生公寓管理執行主體應當每年組織師生進行應急模擬演練和培訓,檢驗應急預案的可行性,提高師生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九條學校保衛部門應當會同學生公寓管理執行機構每學期至少進行壹次安全檢查,每月至少進行壹次消防設施設備檢查,並有檢查記錄;制定安全用電、用火的規定,並登記實施情況;對發現的事故隱患要及時整改。建立安全工作信息收集、處理和報送制度,確保重要信息及時準確上報。

第三十條學生公寓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巡邏制度,有學生接待訪客、大型物品進出管理制度,並有完整的記錄。

第三十壹條學生公寓不準存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細菌和病毒標本、有毒和放射性危險品,不準做各種實驗;不要使用煤氣竈、酒精爐、蠟燭等明火器具;禁止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禁止攜帶學校保衛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認定的違禁品進入公寓。

未經學生公寓管理執行機構許可,禁止私自接入公寓內電線、電話線、網線。

第三十二條學生公寓內禁止吸煙。學生公寓區和學生公寓樓要有醒目的禁煙標誌。學校要把學生公寓禁煙情況作為評價學生、班級、院系的指標之壹。

第三十三條學生公寓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對居住在學生公寓的學生進行管理服務滿意度評價,並對管理服務的實施效果進行評估。評價可以通過自我評價、師生評價、第三方評價等多種方式進行。

評價結果應當納入公寓管理服務的評價指標,並作為續簽物業管理合同的必要前提。

第三十四條學生公寓管理機構應當設立電話、電子郵箱、意見箱等形式,受理學生對公寓管理服務的投訴。受理投訴後,要及時跟進和回復。

學生的投訴率和回應率要納入公寓管理服務考核。

作為上級監管機構,學校接受對住宿管理委員會工作的投訴。

第三十五條在學生公寓管理和服務過程中,學生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學生在學生公寓管理和服務過程中,擾亂公寓生活秩序或損壞公寓財產的,按照學校規章制度處理。

第五章學生思想教育和日常行為管理

第三十六條學校主要負責公寓學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行為管理,具體負責部門是學生工作部門。

學校要選派政治素質高、思想作風好、組織管理能力強、善於做學生工作的輔導員到公寓工作,建立健全輔導員、公寓管理者、學生黨員和骨幹密切配合的教育管理服務體系。

第三十七條輔導員和班主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到學生公寓看望學生,了解學生的生活狀況和思想動態,引導學生正確處理各種問題。

學校應當在公寓內對輔導員、學生黨組織和學生社團開展思想教育和心理健康輔導,並提供相應的活動場所和住宿條件。

有條件的學校可以在學生生活社區設立輔導員工作室和學生自治組織工作室,輔導員工作室負責社區學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有條件的學校可以建立導師進學生公寓制度。

第三十八條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公寓績效評價制度,將其納入學生公寓管理體系,納入綜合評價、品德評比、獎學金評定和班級、系級評價。

第三十九條學校應當加強學生公寓文化建設,推進各具特色的公寓園區建設,開展豐富多彩的公寓文化活動,豐富學生課余生活,提高學生實踐創新能力,充分發揮學生黨員和積極分子在公寓文化建設中的先鋒作用。

學習學生公寓管理制度,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演練,應是新生入學教育的重要內容。學生公寓管理的執行主體要通過學生手冊、公告欄、宣傳欄等載體及時向學生告知相關的學生公寓管理制度,還要利用互聯網新媒體為學生提供信息和文化產品。

第六章住宿費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十條大學生公寓住宿費應嚴格按照國家和廣東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學校必須取得物價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才能收取住宿費。

第四十壹條學校應當在招生簡章中列明可為新生提供的公寓、住宿費標準和對困難學生的資助措施,並按照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要求予以公告。

第四十二條住宿費按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學生退學或提前完成學業後,學校應根據其實際住宿時間按月退還剩余住宿費。

學校應嚴格按照批準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宿費,並出具財政部門或稅務部門統壹印制的收費票據。

第四十三條學生公寓為方便學生生活而收取的費用和服務費,必須本著學生自願的原則,據實核算,合理收取。費用和服務費不得與學費和住宿費合並。

不得強迫學生接受各種保險。除法律法規授權外,學生不得隨意設定罰款。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1年7月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