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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壹個締約過失責任的例子。

法律分析:A想租房子,所以打廣告尋租。B看到後有租的意向。就聯系A,他還說第二天和A簽了租賃合同,說C和B關系不好,知道B想租房子,還找到A說他也想租房子,出價比B高,但是後天就要簽合同了。第二天,甲方關掉了乙方的要求,等第三天再和丙方簽約..見自己打擾B的目的達到了,C在第三天表示自己也不想要這個房子了。此時C的行為屬於締約過失!如果丙真的與甲簽訂了租賃合同,在合同期內,丙故意拖欠租金,經甲催促仍拒不支付,此時丙構成違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的;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五百零壹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不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當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商業秘密或者信息,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