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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槍故意殺人的刑期是多少年?

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還違反了槍支管理條例,非法持有槍支,故意持槍殺人很可能是死刑。具體量刑由法院決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壹百二十八條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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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泉州中院——頭部壹槍,情敵故意殺人,死刑。

家住泉州市的楊,在元旦當天持槍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致壹人死亡。12 17、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本案公開作出壹審判決:被告人楊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楊的朋友張因窩藏、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三個月。

經審理查明:2014,65438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楊在泉州市豐澤區東美舞臺附近與前女友黃某見面並發生爭吵,後跟隨黃某及其女友到雲谷村為其女友租房。被告人楊要求黃與他壹同離開,遭到拒絕後,雙方發生爭吵。隨後,楊某跟隨黃某來到黃某在豐澤區東美社區妙雲街的出租屋內。

楊某因黃某入住與黃某男友、被害人羅某發生口角。羅罵了黃壹句,準備下床。被告人楊持自制手槍向羅頭部射擊,致被害人羅頭部重傷。被告人楊某持槍逃離現場後,黃某將被害人羅某送至醫院,羅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被害人羅某系頭部槍彈傷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65438+10月31日,被告人張在明知被告人楊開槍打傷被害人羅的情況下,將楊帶至其租住的房屋內藏匿。楊離開出租屋時,將自制手槍遺留在出租屋內。被告人張某發現後,將自制手槍藏匿。歸案後,張某主動交代了藏匿自制手槍的犯罪事實。

泉州中院認為,被告人楊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壹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還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張某明知被告人楊某犯罪,仍為其提供藏身之處,幫助其逃跑,其行為已構成窩藏罪。

還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參考資料:

溫縣公安局網-刑法

參考資料:

福建法院網-泉州中院:爆頭壹槍,情敵故意殺人獲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