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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地區的公共租賃住房

為了解決中低收入居民和新市民的住房問題,Xi安出臺新規,新出讓住宅建設用地的商品房項目,必須建設壹定比例的公租房。

9月25日,Xi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關於進壹步規範商品住房項目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指出,為解決中低收入居民和新市民住房問題,構建供應固定、保障充足、結構合理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體系,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出讓居住用地(含用地性質變更、規劃指標調整)的商品住房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置公共租賃住房。

《通知》顯示,公租房建設以商品房項目實物配建為主,也可相對集中建設,由建設單位自主選擇。

建設單位選擇實物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Xi安商品住房項目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18號)執行,即按照不低於該宗地住宅建築面積的15%配建,其中10%由政府回購。

建設單位選擇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Xi商品房項目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通知要求,建設單位選擇公租房模式後,應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與Xi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簽訂《商品房項目實物配租公租房協議》或《商品房項目集中配建公租房協議》。

本通知發布前,對已出讓住宅用地並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但未簽訂《實物配建公租房商品房項目協議》的商品房項目,建設單位將選擇配建實物配建公租房或集中配建公租房。

對於公租房的集中建設,Xi市政府也出臺了《Xi商品房項目集中建設公租房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指出,商品住房項目建設單位選擇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繳納建設資金集中分配建設。

對新出讓的居住用地,易地集中建設資金繳納標準按宗地居住用地部分出讓起始價的10%標準執行。

宗地使用性質由非住宅調整為住宅的,集中建設資金繳納標準按新規劃條件下宗地住宅部分轉讓價格的10%標準執行。

土地規劃指標調整。如調整前已建公租房(含調整前不需建設的公租房),集中建設資金繳納標準按新舊規劃條件下土地住宅部分轉讓差價10%的標準執行;調整前未分配公租房的,集中建設資金繳納標準按新規劃條件下宗地房屋轉讓價格10%的標準執行。

對已出讓住宅用地並已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但未簽訂《公租房配建實物配建商品房項目協議》的商品房項目,集中建設資金繳納標準按該宗地住宅部分轉讓價款10%的標準執行。

據悉,實施範圍為Xi安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長安區、臨潼區、高陵區、閻良區、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及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曲江新區、浐灞生態區、航天基地。西鹹新區區域出讓居住用地的商品住房項目,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參照本方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