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壹條的規定,妳家的噪聲屬於“社會生活噪聲”。根據第四十五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以及使用音響設備可能產生可能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根據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具體罰款數額由地方防治辦法、條例和細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