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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東不接受現金,無法交付房租

按照妳們的租房合同規定,交付房租是用現金形式,且房東必須留下憑證。妳依照合同辦事是對的。妳應當有在規定的交房租費的時間內房東不接受現金的證據,這樣來證明房東違約。但是,妳交付房租第壹次是電匯,已經沒有依合同辦事了。

所以如果妳同意電匯,可以把房東叫來把合同修改為電匯,把對方的銀行帳號寫入補充合同裏,說明只要妳把錢匯入這個賬號就視為房東已經收到房租費了,這樣妳只要保管好電匯憑證就可以了。

妳只要有在規定的交房租費的時間內房東不接受現金的證據,就不會被動的,如果合同中有“不交租金過15日,可以終止合同”的規定,妳如果拿不出在規定的交房租費的時間內房東不接受現金的證據,妳會很被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