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6條。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未達到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價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