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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南寧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保障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城鄉規劃的順利實施,保護征收土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南寧市征用集體土地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因國家建設征收集體土地需要補償和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市區範圍內集體土地的征收工作。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集體土地的征收部門,負責全市集體土地征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拆遷辦公室負責本市集體土地征收的管理、協調、監督、指導的具體工作。

城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本轄區征地機構實施集體土地征收的具體工作。

城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依法成立的征地機構是其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的實施單位。

市發改、財政、規劃、建設、住房、人社、監察、信訪、城管、文物、園林、公安、司法、工商、稅務、民政、農業、林業、水利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集體土地征收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集體土地按照地理位置,以行政村(社區或園藝場)為單位劃分為四個區片:

(壹)第壹區片包括快速環道內的行政村及降橋村、雞村、皂角村、北湖村、連疇村、蘇盧村、西津村、大塘村、屯裏村、屯淥村、永寧村(西鄉塘區)、羅賴村、和德村、振興村、明華村、心圩村、大嶺村、四聯村、新村(西鄉塘區)、陳西村、西明村、石埠村、仁義村、南鄉村、同樂村、智和村、東南村、邕津村、三津村、樂賢村、楊村、平陽村、白沙村、新興村、三岸園藝場、青山園藝場、鳳嶺園藝場、三屋園藝場的區域範圍。

(二)第二區片為第壹區片以外,本市高速環道範圍內的行政村及五合社區、莫村社區、通福社區、金葫社區、蓉茉社區、那舅社區、那廖村、三塘村、那況村、圍村村、路東村、路西村、興賢村、石西村、老口村、和安村、永安村、忠良村、樂洲村、金雞村、羅村、留村、高嶺村、玉洞村、新村(良慶區)、壇澤村、淥繞村、平樂村、那平村、新蘭村、新團村、那馬社區、龍崗村、和合村、梁村、公曹村、紅星社區、那元社區、新興社區、蒲津社區的區域範圍。

(三)第三區片為二區片以外,本市新外環高速公路以內的行政村以及洞江村、德福村、民政村、友愛村、壇棍村、西龍村、四平村、五塘社區、英廣村、那筆村、四塘社區、同仁村、那陀村、大鄧村、福祿村、錦江村、蘇盆村、那德村、古思村、居仁村、華聯村、新聯村、平丹村、平垌村、定寧村、壇白村、光明村、康寧村、祥寧村、永紅村、那備村、新橋村、明陽社區、吳圩社區、光和村、屯亮村、州同村、廣良村、良信村、良勇村、張村的區域範圍。

(四)第四區片為新外環高速公路以外,未納入第壹、二、三區片的區域範圍。

第五條 城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組織本轄區相關部門在征地完成後及時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在冊農業人口與現有土地情況進行登記,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口全部轉為非農業人口的,其剩余的集體土地依法轉為國家所有,並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因建設需要使用該土地的,參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補償安置。

第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征收土地補償費用的收入、支出、用途等情況,接受監督。

第二章 征收土地程序及壹般規定

第八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城市建設規劃,擬定征地範圍,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

征收土地預公告內容包括擬征收土地的位置、範圍、面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

征收土地預公告有效期為2年。期限屆滿需要延期的,由用地單位向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征收土地預公告的延期手續。

在土地征收預公告有效期限內,發改、規劃、建設、國土、住房、工商、稅務、公安等部門應當暫停辦理擬征收土地範圍內相關許可證照的審批手續。

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後,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土地範圍內搶栽、搶種,不得新建、擴建、改建建(構)築物、其他設施或者改變土地用途。違反規定的,在實施征收土地時不予補償。

第九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後,城區和開發區的征地機構應當就擬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需安置農業人口數、安置途徑,以及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等事項,向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相關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進行書面調查確認。權利人無正當理由拒不確認的,征地機構可以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第十條 征地依法報批前,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權利人,對擬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權利人申請聽證的,應當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組織聽證;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城區和開發區的征地機構應當根據調查結果和丈量清點登記情況,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與權利人協商土地補償、安置等事宜。

第十壹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國務院或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市人民政府、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分別發布征地方案公告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但征地方案公告發布前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征地方案和補償安置方案可以壹並公告。

第十二條 權利人對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告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符合聽證條件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舉行聽證會。

權利人對補償安置方案沒有異議,城區或開發區征地機構應當與權利人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經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核準後,由城區、開發區財政部門按規定向權利人支付補償安置費用。

第十三條 權利人對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的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或不能簽訂征地補償協議書的,由城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協調。

經協調仍不能簽訂征地補償協議書的,城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將協調情況、處理意見,附具權利人提出的書面意見或意見的書面記載材料,以及相關的證據材料,報送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將補償安置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補償安置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仍協商不成的,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向權利人發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

第十五條 超過《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規定的期限,權利人拒絕交出土地或拒絕搬遷的,城區或開發區征地機構應當依法申請辦理補償安置費用提存手續,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 征收土地補償安置

第十六條 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以及產業用地及其配套基礎設施補助費用、拆遷安置用地配套基礎設施補助費用等。

宗地土地補償費標準按照本辦法附件《南寧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標準》的規定執行(見表壹)。

宗地安置補助費=宗地征地單價×征地面積—宗地土地補償費。

宗地征地單價由征地區片綜合價格結合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均農用地系數確定。

人均農用地按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當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現有農用地面積除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在冊農業人口數計算。人均農用地系數根據人均農用地確定(見表二)。

征地區片綜合價格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綜合考慮被征收土地區位、類別以及農產品價格等因素,以前3年主要農產品平均產量、價格為主要依據測算。

連片青苗補償費(見表三)、零星種植青苗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實際計算。

征收未利用地和建設用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十七條 因征地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員,必須是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當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在冊的農業人口。具體安置人數按被征收農用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計算出現小數的,按四舍五入處理。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經享受過產業用地、實物補助或自謀職業補助的,計算安置人數時應當扣減原已經安置的農業人口數。

第十八條 因征地需要安置的,除按法律規定支付安置補助費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安排產業用地、實物補助或自謀職業補助等方式之壹拓寬安置途徑。在符合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基礎上,由征地機構、用地單位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具體的方式進行協商,並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相關費用納入征地成本。

(壹)安排產業用地。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冊農業人口人均不超過40平方米標準安排產業用地。產業用地上的房屋拆遷、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含管線遷移)、農轉用、“三通壹平”(通水、通電、通路、場地平整)費用由市財政核定和支付。

(二)實物補助。在用地單位統壹建造或提供的商用產業樓內,被安置人口享受按照人均不超過15平方米建築面積標準的商用產業用房或人均不超過20平方米建築面積標準的住宅用房的實物補助。

(三)自謀職業補助。確無條件安排產業用地或進行實物補助的,由被安置的農業人員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自謀職業安置協議書,按6萬元/人的標準支付自謀職業補助費。

第十九條 產業用地土地性質分為集體和國有兩種。產業用地須依法完成農用地轉用報批和供地手續後方可使用。國有土地性質的產業用地,可以采取劃撥或協議出讓的方式供地。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國有農、林、牧、漁場等單位安排產業用地的標準和供地方式,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條 產業用地在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用於發展第二、三產業,或者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創辦企業。但保留集體土地性質的產業用地不得用於開發經營性房地產,也不得轉讓。

第二十壹條 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依照《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寧市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南府發〔2010〕32號)執行。

征地後,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應按規定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參保人員名單由城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審核。

建設項目征收集體土地的,用地單位應向市財政繳納由財政出資補助部分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和養老保障費用,所繳費用列入征地成本。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二十二條 本章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人應當按要求向征地機構提供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準證件等證明材料,征地機構應當按規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認定處理。

被拆遷人已取得用地、建房批準證件,但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後,新房尚未建造完畢的,被拆遷人應當立即停止建設。

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安置。

拆除批準使用期限內的臨時建築,其補償金額計算標準為:補償金額=房屋重置價格×剩余期限÷批準使用期限。

第二十四條 堅決遏制、打擊違法搶建行為。對被認定為違法建設的建(構)築物,壹律不予補償。對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用地、建房批準證明材料,經核實確屬壹戶壹宅和未建設住宅的,按定額方式進行補償。定額補償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拆遷集體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根據不同情況,實行以下四種方式之壹予以補償安置:

(壹)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前提下,被拆遷住宅房屋位於有條件回建安置小區公寓房的區域,實行政府指導價貨幣補償安置(見表四),被拆遷人可以按規定申請購買政府統建的安置小區公寓房,或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建安置小區公寓房。

(二)符合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可實行產權調換方式安置。

(三)符合本辦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的,實行評估價補償安置。實行評估價補償安置方式的,需按有關規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補償(補助)認定。評估程序和實施辦法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有關規定執行,評估確定的價格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四)被拆遷住宅房屋位於第三、四區片,不具備建設安置小區公寓房的條件,實行重置價補償安置,並按規定安排回建宅基地(見表五)。

第二十六條 采取政府指導價補償安置的,征地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附件《南寧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標準》結合被拆遷住宅房屋的建築面積、成新、樓層等因素確定貨幣補償金額(見表六)。

被拆遷住宅房屋按政府指導價補償的,原房屋占地及其配套用地按集體建設用地標準給予征地補償。

第二十七條 對實行政府指導價補償安置的,經與被拆遷人及被拆遷人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壹致,可采取以下四種方式之壹建設安置小區公寓房:

(壹)政府統壹建設安置小區公寓房。由各城區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建設及交付使用。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建安置小區公寓房。由被拆遷人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被拆遷人所得的房屋拆遷補償款等款項,按政府批準規劃的公寓房建設條件自建安置公寓房。

(三)引入社會資金采用合作開發方式建設安置小區公寓房。先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政府申請辦理安置小區用地的國有劃撥手續,在政府相關部門確定拆遷安置地塊的規劃控制技術指標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政府申請補辦協議出讓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合作開發的具體事宜,由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開發建設單位協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四)利用社會資金采用“建設—移交”模式開發建設安置小區公寓房。政府通過招投標方式將安置小區公寓房項目的融資、建設等特許權轉讓給投資方,由投資方負責項目具體的融資、建設、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的風險。項目建設完工後,投資方將驗收合格的安置小區公寓房移交給政府,政府按約定總價按比例分期償還投資方的融資和建設費用。

采用以上方式建設安置小區公寓房的,安置小區用地按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住宅用地和5平方米配套公益項目用地的標準予以核定。公益項目用地用於公***管理、文化體育、環境衛生、醫療保健、安全保障等設施建設。公益項目管理和使用方案由城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指導村民委員會與村民小組協商確定。

第二十八條 被拆遷人家庭每個安置人口可以申請購買不超過6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政府統建安置小區公寓房。

安置小區公寓房銷售價格由市價格主管部門牽頭,會同城區或開發區財政、建設、國土、審計、住房等部門,根據項目建設成本、拆遷時段、補償安置情況和安置對象等因素制定。

第二十九條 被拆遷人家庭的房屋拆遷補償款確實不足以購買該家庭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安置住房的,可購買人均4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安置住房,不足部分由用地單位補足,但不得再申請購買其他安置住房。

第三十條 被拆遷住宅房屋位於第壹、二區片,市區範圍現有用於安置的拆遷安置小區公寓房的,被拆遷人可向項目業主申請以經認定合法的被拆遷住宅建築面積調換人均不超過6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拆遷安置小區公寓房,調換後余下的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按有關規定予以認定處理。

用於產權調換的拆遷安置公寓房屬劃撥土地上建設的,被拆遷住宅房屋合法建築面積與安置公寓房建築面積的調換比例為:框架結構1:1.1;磚混結構1:1.0;磚木結構1:0.9。因戶型等原因,用於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建築面積超出按規定比例核定的可調換面積的,超出面積10平方米以內的,由被拆遷戶按安置房售房價購買;超出10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由被拆遷戶按安置房售房價上浮20%購買;超出30平方米以上的(含30平方米),由被拆遷戶按同時期、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場交易平均價扣除土地出讓金價款後購買(見表七)。

因戶型等原因,用於產權調換的拆遷安置小區公寓房建築面積少於按規定比例核定的可調換面積的部分,按市場評估價補償並支付給被拆遷人。

產權調換拆遷安置小區公寓房屬於出讓土地上建設的,調換比例參照本條第二款執行。被拆遷人應按有關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

第三十壹條 被拆遷人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無第二處住宅房屋,或者雖有二處以上(含二處)住宅房屋,但承諾將來征地拆遷時不再選擇產權調換、政府指導價、重置價補償安置等其他方式,且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采取評估價補償安置方式:

(壹)被拆遷住宅房屋位於本市第壹區片的。

(二)被拆遷住宅房屋位於本市第二區片,確無條件回建安置小區公寓房的。

被拆遷住宅房屋按評估價格補償的,原房屋占地及其配套用地不再支付征地補償費。

第三十二條 實行重置價補償安置的,對需安置人口按人均不超過22平方米、每戶不超過100平方米的標準安排回建宅基地。

第三十三條 拆遷集體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方式補償。

農業生產配套用房、養殖用房按本辦法附件《南寧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標準》給予補償。

置換產業用地的,產業用房拆遷按重置價補償。

第三十四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安置,並申請購買安置小區公寓房的,在公寓房未交付前,因建設需要拆除農民住宅房屋,臨時過渡補助費的支付自被拆遷住宅房屋騰空交付拆除之月起至安置公寓房交付後3個月止。拆遷當時有現房安置的,支付3個月的臨時過渡補助費。

實行評估價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的,壹次性支付9個月搬遷臨時過渡補助費。

實行重置價補償安置方式的,支付不超過1年的搬遷臨時過渡補助費(見表八)。

第三十五條 被拆遷人的子女就讀小學、初中,因住宅房屋被拆遷需要轉學的,由征地機構出具有關證明,教育部門根據被拆遷人拆遷後的實際住址,按就近入學原則安排就讀。

第三十六條 用地單位應當負擔被拆遷人的房屋搬遷補助費和臨時過渡補助費;對在規定期限內提前搬遷的被拆遷人,可適當給予獎勵。

第三十七條 安置人口按照被拆遷人家庭常住戶口人數確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增加壹個安置人口:

(壹)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二)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

第三十八條 被拆遷人家庭成員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雖無常住戶口,但屬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可以計入安置人口:

(壹)結婚3年以上的配偶。

(二)原戶口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現在部隊服現役的軍人(不含已在外結婚定居人員)。

(三)原戶口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的在校學生。

(四)原戶口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現在監獄服刑、勞動教養的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計入安置人口的其他人員。

第三十九條 非農業人員與其家庭成員***有合法住宅房屋產權,屬被拆遷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常住人口,且其本人及現婚配偶從未購買過房改房、集資建房、拆遷安置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或者雖租住廉租房,但在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之前已辦理了退房手續,並經政府組織調查、公示和確認程序後,可以按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補償安置。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各種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費用的具體標準,按本辦法附件《南寧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標準》執行。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社會經濟及城市建設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南寧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征收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拓寬安置途徑所需的費用,按規定程序通過市財政支付。

第四十壹條 建設項目依法收回國有農、林、牧、漁場等國有農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照相鄰行政村所在區片確定的標準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08年2月26日公布的《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寧市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南府發〔2008〕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