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6、十堰市行政區域範圍內住宅加裝電梯的。
7、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8、無房戶支付壹般性租房的房租費。
9、無房戶支付租住廉租房或公租房房租費。
10、享受低保的困難職工繳納物業費。
1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改善生活條件支付生活費。
12、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緩刑、開除、處分、辭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