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樂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和使用,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國家部委有關規定,參照《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規範》(GB/T 51353-2019),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管理。
第三條樂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的決策機構。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具體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第四條樂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是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機構,負責審批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記錄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情況,防範和查處違規提取行為,承擔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管委會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公積金中心應當委托受委托銀行辦理公積金結算金融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