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錫政發(2002)93號文件《無錫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出售管理辦法》規定:
(1) 具有無錫市區城鎮常住戶口2年以上的;
(2) 上年度家庭收入在4萬元以下的家庭;
(3) 現住房面積未達到房改購房面積控制標準下限的(具體見下表):
職級、職稱 面積標準
壹般職工、初級職稱 65平方米
中級職稱 75平方米
高級職稱 90平方米
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優先供應市政府在國有土地上實施的城市重點工程建設和低窪地區危舊房改造的被拆遷居民家庭。
同時,根據錫政辦發(2003)89號文件規定,被拆遷人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規定條件的,按經濟適用房政策規定辦理。其他被拆遷人可以申請購買被拆除房屋同等面積的經濟適用房。
二、符合經濟適用房購買條件的被拆遷家庭,應在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之日起六個月內到無錫市房屋置換中心(復興路122號)登記購買經濟適用房。凡在規定時間內未登記申請購房的,作自動放棄經濟適用房購買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