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1)年滿20周歲的村民因結婚等原因確需新建房屋的(含男方已落戶女方);
(二)因自然災害、村莊和集鎮規劃、鄉(鎮)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或者國家建設征用土地需要搬遷的;
(3)外來人口已落戶並成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宅基地的;
(4)城鎮居民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居住地居住,農村無房的;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如果還不確定,可以咨詢相關部門,詢問當地申請宅基地的具體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