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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房屋交易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房屋交易市場管理,建立正常的房屋交易秩序,方便生產生活,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國有公房、自辦房屋和私有房屋(含下同)的使用者,跨省市個人之間交換房屋(住宅和非住宅)使用權和房屋使用權。第三條互換房屋應當遵循自願的原則。房屋交換後產權性質不變。第四條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房屋交易的主管機關。市房屋交易服務中心、區房屋交易服務中心和市房地產經營公司按職責分工負責房屋交易管理和辦理房屋交易審批手續。第二章房屋交易管理第五條市房屋交易服務中心負責辦理下列房屋交易登記和審批手續:

(壹)跨省、市的住宅房屋互換;

(二)跨地區(縣)、跨城市房地產管理公司的各類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交換;

(三)自辦住宅之間的互通。第六條區房屋交易服務辦公室負責下列房屋交易的登記和審批手續:

(壹)直管公房之間交換住宅房屋的;

(二)直管公房與私房之間的住宅房屋交換;

(三)轄區內直管公房之間、直管公房與私房之間的非住宅房屋互換;第七條市房地產管理公司負責辦理其管理的公房和私房(住宅和非住宅)交換房屋的登記和審批手續。第八條住宅房屋交換,房屋使用人須持承租人(私有房屋所有人)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及下列證件到市、區、公司房屋交換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租賃國有公有住房的,必須持有公有住房租賃證(房屋使用證);出租單位管理自有房屋的,須持有自有住宅租賃證(房屋使用證);私有自住房屋所有權人須持房屋所在地私管處核實並加蓋公章的書面申請;租賃私房的,必須持有經房屋所在地的私房管理處核實的私房產權所有人的同意書並加蓋公章;被拆遷戶必須持有拆遷安置部門的同意書和雙方對各自費用作出的書面承諾保證。第九條非住宅房屋交換時,房屋使用者必須持下列證件,到市、區、公司房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壹)房屋租賃合同;

(二)產權人同意書及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3)單位介紹信。第十條經審核符合換房條件的,由換房管理部門發放登記卡,作為換房用戶查詢換房信息的依據。登記卡有效期為半年,到期後自動失效。第十壹條換房戶互相看房時,看房方必須出示居民身份證和換房管理通知書,否則對方有權拒絕看房。看房方看完後會把看房通知書還給發證部門的經辦人。如有遺失或轉讓,造成對方不良後果,看房方承擔相應責任。第十二條房屋交換當事人協商同意交換房屋後,住宅房屋交換填寫《住宅房屋交換審批表》,非住宅房屋交換填寫《非住宅房屋交換審批表》。房屋產權單位加蓋公章,到所轄房屋交換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由房屋交換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交換審批表。換房戶憑《換房批準證》進入換房房屋。第十三條雙方搬遷時,應通知產權單位房管部門房管人員對變更房屋內的房屋設備進行檢查。如有損壞或丟失,原住戶應負責修復或賠償。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辦理房屋變更登記審批手續:

(壹)無權出租或產權不清的:

(二)尚未解決的房屋糾紛;

(三)租金尚未結清的;

(四)變相轉讓的;

(五)有不能與房屋變動者同時遷出的同居者;

(六)供熱設備、供熱費用無法落實的;

(七)城市規劃控制區範圍內、已與外商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區域範圍內和已履行拆遷審批手續但未實施拆遷的區域範圍內,人口遷入和遷出條件不對等的;

(八)租房押金費用。第十五條換房戶到換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時,必須按規定交納登記費,經批準換房後,必須按規定交納換房費。第十六條房屋變更登記費和手續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市物價局另行制定。第十七條經房管部門批準,交換房屋後,壹方違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壹方均可向房地產仲裁部門申請仲裁。第十八條未經批準變更房屋的,確屬雙方自願並經產權單位同意,經審查符合換房條件的,可以辦理換房審批手續,並收取壹至三倍的換房手續費。第三章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