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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公積金中心

清遠市政府設立的壹個負責管理和運營公積金的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管理和監督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和使用,保障公積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壹、清遠市公積金中心的職能

清遠市公積金中心負責管理和運營清遠市範圍內的公積金,包括企業和個人的繳存、提取和使用等各個環節。它制定和執行公積金政策,確保公積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時,它還負責監督公積金的使用情況,防止公積金被濫用或挪用。

二、公積金的繳存與提取

在清遠市,企業和個人都需要按照規定的比例繳存公積金。這些資金將被用於支持職工的住房需求,如購買、建造、翻修自住房等。同時,符合壹定條件的職工也可以申請提取公積金,以緩解自身的住房壓力。

三、公積金中心的服務

清遠市公積金中心為職工和企業提供了便捷的服務。職工可以通過公積金中心的網站或手機APP查詢自己的公積金繳存和提取情況,也可以在線提交提取申請。此外,公積金中心還設有服務窗口,為職工提供現場咨詢和辦理業務的服務。

四、公積金的安全與監管

清遠市公積金中心高度重視公積金的安全與監管。它采取了壹系列措施,如加強內部審計、建立風險預警機制等,確保公積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同時,公積金中心還積極與相關部門合作,打擊公積金領域的違法行為。

綜上所述:

清遠市公積金中心作為清遠市政府設立的公積金管理和運營機構,負責管理和監督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和使用,為職工和企業提供便捷的服務,並高度重視公積金的安全與監管。它在確保公積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為清遠市的住房保障事業做出了積極貢獻。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條規定: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十條規定: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

第二十四條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