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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如何執行

分類:社會民生> & gt法律

問題描述:

前兩天和同事出去合租,看中了中介辦公室的壹個房間,簽了租房協議,交了定金到200元,約定周末交錢。但是,由於合租人中有兩個退出了,留給我1,這個房子我不要了。但協議增加了“任何壹方違約,違約方支付中介費”和“租賃期內乙方違約,賠償甲方65438元+0.500元”的條款,還寫了借條給中介,到期支付中介費。

請問法律人員,如果我違反約定,是否應該承擔任何損失?

分析:

首先根據押金違約金,妳的違約必然導致200元押金的損失。另外,中介合同裏有違約金,合同裏中介付款妳是沒有抗辯的。最後,如果乙方在租賃期內違約,妳要賠償甲方65,438+0,500元,妳不需要承擔。

因為這個違約金條款屬於附延遲條件的違約金,而延遲條件不成立,所以不能生效。延遲條件是“在租賃期限內”,妳還沒有租到房子,就不需要交這個違約金。

由於違約的原因不是妳,而是妳的兩個合租人,損失應該由他們承擔。但妳們三人承擔連帶責任,所以出租人和中介有權向妳們要求違約賠償。在妳支付賠償金之前,妳不能向其他兩人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