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壹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