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公***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申請公***租賃住房:
(壹)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戶口;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
(三)無住房或著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
(四)未享受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
市、區(縣)人民政府、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本市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租賃住房,不受前款第二項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