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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在租期未滿時要賣房,中途隨意帶人看房,租客該怎麽維權?

作為壹個法律人,我覺有必要回答。

首先說壹下結論:這是非法的!房東未經妳的同意不能隨意進入妳租住的房子!壹方面房東不僅是合同違約還是民事侵權,可以要求房東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另壹方面,說嚴重點房東還觸犯了刑法,這是非法侵入住宅,可以報警!

壹、房東屬於違約,可要求房東解除合同,賠償違約金

在房屋出租期間,房東享有的是出租房屋的所有權,承租人對出租房屋享有的則是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物權的壹種,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正是以支付房租作為對價取得了出租房屋的用益物權,同時房東也必須以容忍在其所有的房屋之上設立壹個用益物權為對價來獲取房租。

《物權法》第壹百壹十七條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雙方的租房合同,是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在平等、自願、合法原則下簽訂的。按照《合同法》規定,該租房合同是有效的,出租人與承租人均應該按照合同約定來履行。房東帶領他人來看房等行為幹擾了承租人的正常生活,那麽作為承租人有權提出異議,並拒絕他人進入房屋。如果房東屢勸不改,經常私自進屋,那麽就是致使安寧居住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屬於違約行為,可要求房東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出租人提前收回房屋,那麽也是違法雙方合同約定的,因為其違反了“合同意思自治原則”,是對承租人權益的侵犯。在此情況下,作為承租人有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

第壹百壹十二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壹百壹十三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 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壹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房東行為屬於侵權行為,可要求其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房東未經妳同意私自進房侵犯了妳的住宅安寧權,隱私權,占有使用權,這都屬於侵權行為,是違法的。妳可以和房東協商解決,畢竟以後還是要長期住的,不好鬧得太僵。可以協商壹個月可以看壹兩次房,但是需要妳在家的時候,未經同意不允許看房。房東看房之前把貴重物品收拾起來,以免丟失。如果丟失了,可報警處理。警察詢問壹次房東了,那麽房東以後就會註意了,不會隨意進來了。

如果確實不願意讓房東進來,房東未經同意還是帶人進屋看房,這完全屬於侵權行為,可要求房東停止這壹行為,如果嚴重影響妳的生活了,可要求侵權損害賠償。不過這都是法律武器,不到不得已不起訴,畢竟打官司時間精力成本太高了。

三、涉嫌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刑法,可報警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應當立案。本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仍無故拒不退出的,原則上就構成本罪,應當予以立案追究。

因此房東未打招呼隨意帶人進房已經構成非法侵入住宅。房東可能會說這是我的房子,我進來怎麽能說是非法侵入住宅呢。根據法律規定,房屋出租後,房子的使用權是屬於承租人了,承租人合法占有使用房子,房東在這期間只享有房產證上那個所有權,喪失使用權。因此,承租房子期間,承租人絕對享有房子的使用權利,任何人都不能未經允許進來,房東也不行。

因此可以直接明確要求房東未經允許不能進來。當然出門在外,能和房東協商解決最好。雙方商量壹個都能接受的方案,互給方便,要求提前征得妳的同意,約定每個月看房次數等。如果房東仍然我行我素,那麽可以報警,這是可以立案的。發生糾紛和報警時都記得錄音,要求提供立案回執。如果警察介入了,房東應該會尊重妳的權益了。

以上是我從法律上的分析,希望可以幫到妳,謝謝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