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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壹審民事判決書

法律主觀:

生活中,我們離不開的壹個是住,壹般都是租當地方居住,但是在租賃的過程中,也會遇到很多糾紛麻煩,大部分情況都是因為房屋租賃合同導致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民事判決書(案例)某某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字第00936號原告某某,女,1968年1月2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委托代理人某某,系昌圖縣維權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某某,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委托代理人某某,系昌圖縣148法律服務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某某(系被告父親),男,1962年10月20日生,漢族,無職業。原告某某訴被告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壹案,本院於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褚亞興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某某,被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某某訴稱:2014年5月原告將自己所有的門店出租給被告,租期為壹年,合同到期後,被告既未續簽合同,也未繳納租金。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壹定的經濟損失,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現要求被告立即騰退租用的房屋,給付從2015年5月8日至騰退房屋日為止的租房費20000元。並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被告某某未做書面答辯,庭審中辯稱:原告所訴與事實不符,原、被告的租賃合同不是壹年而是五年,故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1、商業門店房屋租賃合同壹份,欲證明原、被告簽訂的合同租賃期為壹年,租金為每年80000元的事實。該證據經庭審質證,被告對其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未能對租賃期限為五年提供充分證據加以證明,故對原告的證明目的予以確認。被告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1、房屋轉租協議壹份,欲證明被告自2013年3月21日承租原告房屋的事實。該證據經庭審質證,原告有異議,認為該證據沒有原告的簽字,不能確認原、被告形成租賃關系的事實。但同時承認該房屋於2013年3月出租給某某朋友的事實。故對被告通過轉租形式於2013年3月21日至2013年5月9日承租原告房屋的事實予以確認。2、省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合同、預算書、授權委托書、某某身份證復印件(系該裝修公司員工)各壹份,欲證明2013年3月28日到2013年5月28日被告租住原告房屋裝修費397800元的事實。該證據經庭審質證,原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3、某某證人證言壹份,欲證明被告裝修花費397800元的事實。該證據經庭審質證,原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4、某某證人證言壹份(內容如下:原、被告都是朋友關系,被告要租房子,我就帶被告去原告哪裏了,當初說壹年租金8萬元,被告說想多簽幾年,原告說壹年壹簽吧,當初說有我在,這事不能差),欲證明原、被告簽訂的合同時約定租賃五年,壹年壹簽的事實。該證據經庭審質證,原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5、某某證人證言壹份(內容如下:2013年5月份租房子的時候去原告的門店,開始的時候我們說5年,說壹年壹簽,原告說有信仰的人,不能因為這個差事,今年簽合同的時候,我給我弟弟送房費,去原告家裏簽合同去了,我弟弟說不用了,房租漲價了,漲到15萬元),欲證明原、被告租賃期限為五年,壹年壹簽,被告因房租漲價沒有續簽合同的事實。該證據經庭審質證,原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6、音頻資料壹份,欲證明2015年5月3日晚上7點30分,原告、原告丈夫、被告、被告父親,原告將房租漲到15萬元,原、被告沒有達成協議的事實。該證據經庭審質證,原告無異議。予以確認。依據上述證據及結合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確認本案的事實為:2014年5月7日,經原、被告協商,原告將位於昌圖鎮站前街原水利打井隊樓,現千福賓館南側壹、二層門店出租給被告經營。該合同到期後,雙方於2014年5月14日續簽了商業門面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約定出租期限為壹年,自2014年5月8日至2015年5月7日止,年租金為8萬元整。同時約定合同到期後,如被告續租,下壹年房租隨行就市,租賃期滿原告有權收回出租房屋。租賃方應如期交還,租賃方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前兩個月通知出租方,經同意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合同到期後雙方因租金事宜未達成協議,致使雙方未能達成續租協議。本院認為,原告某某作為房屋所有權人與被告簽訂的房租租賃合同合法有效。現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現雙方因房屋租金未達成續簽協議,原告要求收回房屋的要求符合法律規定。被告應將該房屋交付給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逾期占用房屋房租費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壹十二條、第壹百三十四條壹款(七)項之規定,判決如下:壹、被告某某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五日內將占用原告的壹、二層門店交還原告。二、被告某某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五日內給付原告某某逾期占用房屋房費19710.00元(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7元,由被告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律客觀:

《房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全文》第二十五條 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壹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撤銷、解除合同的,如果擔保權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應當與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合並審理;未提出訴訟請求的,僅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擔保權人就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另行起訴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合並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