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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零售網點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間距要求:
(壹)兩個零售點之間的可行距離應大於50米。有寬度大於10米的圍欄、綠化帶或道路,以同壹側的零售點為參照。
(二)封閉式管理的住宅區(不含沿街門面房),在商業設施內設置零售網點,其可行間距應在25米以上。
(三)連鎖店(不含加盟店),其經營場所與現有卷煙零售點的距離應在25米以上。
(四)對能提供有效證件的烈屬、殘疾人本人或殘疾人配偶或對殘疾人有贍養或扶養義務的父母子女、享受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間距要求可放寬至25米,限於本人或其直系親屬經營,不得轉讓,日常經營無人負責,只允許經營壹次。
(五)在中小學、中等專業學校附近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點應距學校大門(包括正常使用的側門和後門)100米以上。
(六)規模在200戶以下的綜合性農貿、商貿、副食品市場,卷煙零售點不超過3個;規模在200戶以上的農業、商業、副食品綜合市場,卷煙零售點不超過6個。市場不受零售店之間距離的限制。綜合農貿、商業和副食品市場的認定應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政府街道等部門的書面證明材料為依據。
(七)高速公路服務區內有零售網點的,壹側不得超過兩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