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房屋租賃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租賃合同,承租人使用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煤、通信、空調等費用,由承租人承擔,但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
第十壹條 房屋租賃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租賃合同。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房屋租賃合同的示範文本,供租賃當事人參照使用;其中,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賃,可以使用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統壹印制的租用公房憑證。
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壹)租賃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房屋座落地點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三)房屋用途;
(四)房屋交付日期;
(五)租賃期限;
(六)租金數額、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八)房屋返還時的狀態;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壹)租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使用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煤、通信、空調等費用,由承租人承擔,但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