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舉證責任不同。在合同責任中,承租人對租賃合同不履行的原因不承擔舉證責任,而出租人必須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將被推定有過錯並承擔責任。在侵權責任中,受害人應當對行為人的過失和故意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在哪裏,損失就在哪裏”。因此,舉證責任的不同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利益。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房屋租賃當事人享有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出租人在租賃期間確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應當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承租人。
第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壹條出租房屋自然損壞或者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由出租人負責修繕。房屋未及時修繕,造成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出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