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3.租住自住住房,且租金超過家庭工資收入壹定比例的;
4.退休了;
5.出國定居;
6.員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7、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管委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