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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讓、轉讓與出讓無形資產的區別

1,受讓無形資產: 主要包括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優先受讓權、***有人對***有物的優先受讓權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其他股東欲轉讓股份的優先受讓權,舉例:

在租房子的人和其他人都願意出10000元買房東正在出租的房子時,房東只能賣給租他房子的人,而不能賣給其他人。

房東如果沒通知租他房子的人就把房子以10000元賣給別人了,則租房子的人有權撤銷房東的行為,並以10000元的價格購買這個房子。

但如果其他人願意多出1塊錢,而租房子的人只願意出10000元,則房東還是可以把房子賣給其他人。 2,轉讓無形資產: 無形資產轉讓有兩種方式:壹種是轉讓使用權,壹種是轉讓所有權。

無形資產使用權的轉讓即無形資產出租,而無形資產所有權的轉讓主要表現為出售無形資產,此外,也包括用無形資產抵償債務、用無形資產換入非貨幣性資產等。 3,出讓無形資產: 無形資產的轉讓和出讓,是我們國家土地所有權制度下,為了區別所有者與使用者權利的不同而產生的,至於其他的資產只要產權關系清晰,客觀上沒有轉讓與出讓的差異.因此,出讓是壹種源於土地所有權所派生的讓渡使用權的產權交易行為,僅限於政府作為土地所有權的代表而依法行使的土地使用權流轉的行政行為,與壹般的土地使用權的主體之間在國有土地監管機構的監管下所產生的轉讓行為,存在所有權代表的主體與使用權主體資格上的差異.因此,政府依法進行的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是依據所有權進行使用權出讓性質的買賣,而土地使用權主體之間在法定條件下的使用權轉移是單純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性質的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