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租賃服務,租賃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提前出租的,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預付款的當天,壹旦選擇簡易計稅,36個月內不能變更,不能抵扣相應的進項稅額,直接按5%繳納增值稅;
2.2065438+2006年4月30日以後取得的房產,適用9%的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
增值稅率:
(壹)除本條第二、四、五項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的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業、基礎電信、建築業和不動產租賃服務業,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食用植物油、食用鹽等農產品;
2 .居民自來水、供暖、空調、熱水、燃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煤制品;
3 .圖書、報紙、雜誌、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塑料薄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銷售勞務和無形資產,稅率為6%,但本條第壹、二、五項另有規定的除外;
(4)納稅人零稅率出口貨物;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服務和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