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並公示,公示期為10日。
2、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布登記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