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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華如何申請廉租房

金華市區廉租房保障辦法<!--end-->日期:2012-09-11<!--begin-->  第壹條 為建立市區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市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浙江省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領域為履行社會保障職能,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以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的住房保障方式。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實物配租對象主要是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本辦法所稱租金核減,是指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第三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受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廉租住房的日常服務和保障工作。各區人民政府、市發改(物價)、財政、民政、審計、統計、國土資源、稅務、公安,金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及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條件、保障標準和租金標準,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改(物價)、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執行。

第五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壹)具有市區各街道城市居民戶口且實際居住3年以上;

(二)3人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築面積低於45平方米(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的核定以實施細則為準);

(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市政府劃定的低收入線標準。

第六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多渠道籌措。主要包括: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部分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後的余額;按規定每年從土地出讓金中安排的保障資金;市財政預算專項安排部分資金;公房出售、出租以及拆遷補償資金的結余部分;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措的資金;省財政轉移支付安排的廉租住房補貼資金。

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於租賃住房補貼發放、廉租住房購建、維修、低收入家庭物業管理費補貼、住房保障管理補貼、廉租住房與公房租金差額補貼,不得用於其他開支。廉租住房的維修、管理(包括物業管理費)、租金減免等開支在壹般預算中安排。

第七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社會捐贈的住房、騰空的公有住房、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八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廉租住房建設項目用地應在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中優先安排,並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對廉租住房的購建、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九條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建。

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築面積、套數、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後的移交或回購等事項。

第十條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低保家庭的租金標準,根據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並充分考慮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則確定。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租金標準,按低保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標準適當上浮。

第十壹條 單位面積租賃住房的補貼標準,根據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確定。住房租賃補貼數額,按照核實的家庭人口、廉租住房保障面積、單位面積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等因素計算。承租房屋租金超出補貼標準的,超出部分由承租家庭自行承擔。

第十二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二)家庭成員收入情況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住房狀況證明材料;

(四)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申請表;

(二)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人員、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壹並報送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三)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市民政部門;

(四)市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經公示有異議並經核實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將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

(六)已登記的符合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實物配租的家庭,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條件排隊輪候。

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進行變更登記;不符合條件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輪候資格。

第十四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市民政部門及街道辦事處,可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

已準予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自簽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議》後,發放該家庭租賃住房補貼。獲得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應當將其住房租賃合同或者其他住房情況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已準予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與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並按規定交納租金。

已準予租金核減的家庭,自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後,辦理租金核減手續。

第十六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發放租賃住房補貼、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減後壹個月內將結果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 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並采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街道辦事處應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布,並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保障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中止享受相應的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八條 原實物配租家庭改為申請租賃住房補貼的,原房屋使用權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回統壹調劑。

第十九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況之壹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保障資格,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租金核減:

(壹)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連續壹年以上超出規定標準的;

(三)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規定標準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五)將廉租住房轉讓、轉租、出借或用於違法活動的;

(六)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連續6個月以上未按時繳納租金,經催繳後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的;

(八)違反廉租住房使用規定且情節嚴重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後,應當在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說明理由。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退房。逾期不退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壹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警告或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追繳其騙取的住房租賃補貼、減免的租金,收回廉租住房及所欠租金,情節嚴重的,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

(二)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況變化後未按規定報告的。

第二十二條 從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金華市區廉租住房保障暫行辦法》(市政府第31號令)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