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生產設施用地,是指農業項目區內直接用於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工業作物栽培中玻璃或鋼架結構PC板溫室用地等。
2、規模化畜禽養殖舍(包括場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理等生產設施和綠化隔離帶用地;
3、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取排水渠道等養殖生產設施;
4、養殖場所、簡易生產哺乳室(單層,小於15平方米)等用地。
(二)附屬設施用地,是指農業項目區內直接輔助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病蟲害防治等技術設施和設施農業生產中必要的管理用地;
2.設施農業生產所需的畜禽糞便、汙水及其他廢棄物收集、貯存、處理等環保設施用地,以及生物質(有機)肥料生產設施用地;
3.設施農業生產必需的設備、原料、農產品的臨時儲存、分揀、包裝用地,以及符合“鄉村道路”要求的場內道路用地。
(三)配套設施用地,是指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所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包括:
烘幹場、糧食烘幹設施、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大型農業機械和工具臨時存放場所等。
擴展數據:
村民建房選址應註意的問題
(1)統籌利用空閑地、荒地、學車地、荒地,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嚴禁占用基本農田;
(2)避開地質氣象災害易發區和地下采空區;
(三)避開生態涵養區、飲用水源壹級保護區、歷史文化核心保護區;
(四)禁止在公路控制區內建房。高速公路30米、國道20米、省道15米、縣道10米、鄉道5米以內;
⑸禁止占用河道建房;
[6]嚴禁占用其他公共設施建房。
村民們認為房屋占用耕地的論點
村民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養殖條件好。成片耕地不能占,嚴禁占用基本農田。根據省國土資源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於規範和改進農村宅基地管理若幹意見的通知》(湘政辦發[2014]11號)規定,村民建房可以占用耕地,最大面積不能超過130平方米,實行占補平衡。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自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