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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戶籍遷入流程

主要包括準備相關材料、提交申請、審批、取得戶籍遷移證明等步驟。

首先,準備相關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明:提供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戶口遷移申請:按規定格式和要求填寫,詳細說明遷入江門的原因、目的、落戶地點。

3.落戶相關證明:如房產證、租房合同等,證明在江門有合法住所。

4.其他輔助材料:如結婚證、子女出生證明等。,根據具體情況提供。

第二,提交申請

1.將準備好的材料遞交到江門市公安局戶籍管理部門。

2.根據工作人員的要求,完成現場核查和數據錄入。

三、審批

1.戶籍管理部門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確保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2.初審通過後,將進行進壹步的審批程序,包括核實申請人的身份、住所和移民條件。

3.在審批過程中,可要求申請人補充相關材料或配合進壹步調查核實。

四、取得居住證

1.審核通過後,由戶籍管理部門出具戶籍遷移證明。

2.申請人需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戶口遷移證。

3.申請人領取戶籍證明後,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總而言之:

江門戶籍辦理流程包括準備相關材料、提交申請、審批、領取戶籍證明。請申請人按要求準備齊全材料,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審核工作,確保辦理過程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6條規定: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地登記為常住人口,壹個公民只能在壹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10條規定:

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地,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14條規定:

公民在變更常住戶口登記事項、辦理兵役登記、婚姻登記、收養登記、辦理出境手續時,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證明身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