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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租客給鄰居造成損失怎麽辦

房屋租賃合同違約,從而造成了實際經濟損失的話,如果在合同當中有約定的話,那麽按照合同的約定來進行賠償,如果沒有約定,壹般可以按照實際造成的損失來進行賠償,但最高不能夠超過造成損失的30%。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壹般可以認定為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在實踐中,依法簽訂的租賃合同,原則上雙方都應該遵守並履行的,任何壹方違約的,都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且守約方都可以要求繼續履行租賃合同,除非出現法定可以解除租賃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地震洪災、政府政策、社會騷亂等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如房東將租客的東西搬出來的,或將房屋轉租給其他人等等。(3)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如租客逾期未交租,經房東合理催告後,仍然未交組的,房東可以解除租賃合同。(4)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租客將出租屋破壞掉,導致無法正常出租的,房東可以解除租賃合同並要求賠償。(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是因為房東過錯或者沒有盡到維修義務導致租房失火,那麽應該由房東向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並自擔租賃物損壞或滅失後果。但如果是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