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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對農村建房有什麽規定?

《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中規定:

第三十四條? 農村村民壹戶在農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積不得超過宅基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積按如下標準執行:?

(壹)城市郊區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壹公頃以下的縣,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壹百三十五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壹公頃以上的縣,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不同地區宅基地面積的標準,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可以作出具體規定。?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鼓勵建造公寓式住宅,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經批準後連續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應交還原集體經濟組織另行安排利用。?

第三十五條? 農村村民新建、翻建住宅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其中,農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農用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按年度分批次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購買農村村民房屋的農戶應當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

擴展資料

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的具體流程:?

1、申報:

凡是擁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人,須領取由土地部門統壹印發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報登記表》,以戶為單元,每宗宅基地填寫壹份。

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須提交由經濟社、村委會二級經濟組織及鎮政府出具的土地權屬來源證明。然後由調查組負責收集申報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門對權屬進行審核。?

2、權屬調查:

國土部門根據土地使用權人的申請,對宅基地範圍、界線、界址、權屬性質、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記錄並經相鄰各方認定,填寫宅基地地籍調查表,繪制宗地草圖,為地籍測量作準備。

在宅基地調查過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鄰地使用者應按通知規定時間內到場***同指界,對雙方***同確認的用地界線和界址點進行簽名、蓋章,如不能參加指界的,應書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審核與公告:

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對認為符合登記要求的宗地進行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稱、地址、準予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面積、坐落、四至範圍等。?

4、審批:

公告期滿,土地權利者及其他土地權益有關者對土地登記審核結果未提出異議的,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審批表上簽署同意登記發證的意見,由市(縣)人民政府領導簽章,並加蓋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登記專用章。?

5、登記註冊:?

根據農村宅基地登記審批表結果,以宗地(宅基地)為單位逐項填寫土地(宅基地)登記卡、土地(宅基地)歸戶卡及土地證書,並由登記人員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領導分別在兩卡上簽字。?

6、頒發土地證。?

江陰市國土資源局-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