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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的內容是什麽?

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壹般應具備以下條款:

1,拆遷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地址等基本信息。

2、被拆遷房屋,包括房屋的位置、結構、樓層、面積、質量、房間數量及附屬設施等。

3.補償方式、金額和時間。補償方式分為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實行貨幣補償的,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產權調換的,按照被拆遷房屋和調換房屋各自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計算,結清產權調換差價。值得註意的是,大多數情況下,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但以下兩種情況,可以不選擇補償方式:①拆除非公益性房屋附屬物,不進行產權調換的,由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2)拆遷租賃房屋,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合同不能達成協議且拆遷人無法安置承租人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使用。至於補償的時間,壹般應該在拆遷前進行壹次性補償。

4.房屋評估。貨幣補償的,需要評估被拆遷房屋的市場價格,產權調換的,需要同時評估被拆遷房屋和被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作為清理差價的依據。至於房屋評估機構的選擇,應該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共同選擇。雙方不能就鑒定機構達成壹致的,由雙方提出壹至二家鑒定機構,抽簽決定。評估費用壹般由居民承擔。有的地方法規規定,評估工作由當地拆遷管理部門下屬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承擔,這顯然屬於行政壟斷。被拆遷人對其評估價格的可信度也持懷疑態度,因為拆遷管理部門多為當地房產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產行政管理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與拆遷單位建立了某種關系,而被拆遷人與房產管理部門的聯系很少,因此被拆遷人有理由懷疑被拆遷人利用其與房產管理部門的關系幹擾和影響房屋評估。因此,筆者認為,不宜用地方性法規規定市場主體之間民事訴訟中的房屋價格評估由拆遷管理部門下屬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承擔。當然,不需要評估要拆遷的房子和要置換的房子的價格。雙方對賠償金額和差價結算金額能達成壹致的,可以不評估。他們壹方面可以盡快簽訂拆遷協議並付諸實施,節省時間,提高效率,另壹方面可以節省壹筆評估費,降低拆遷中的成本。

5.拆遷安置措施。安置的對象是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在被拆遷人不能與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也不能安置承租人的情況下,被拆遷人應當安置承租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或者提供周轉房。

6.支付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停業補償費。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的停業補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7.搬遷期和過渡期。搬遷期限是被拆遷人和承租人自行搬遷的期限,用來約束被拆遷人和承租人。過渡期是指在產權調換補償的形式下,給被拆遷人提供合適的替代房屋的期限,用於約束被拆遷人。

8.違約責任。對於拆遷人來說,違約責任主要是未按時支付補償和超過過渡期提供產權調換房屋的責任,承擔責任的方式壹般是支付違約金。對於被拆遷人和承租人來說,違約責任主要是不按時搬遷騰退周轉房的責任,承擔責任的方式是強制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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