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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文的紀律處分

2014年4月,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董新良等4人組織參加聚餐,部分同誌飲酒行為不雅。雖然是自費聚會,但是嚴重損害了幹部的形象。8月15日,省委常委會聽取調查情況匯報,提出處理意見。雁塔區委主要負責人李德文同誌履行黨委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不力,被免去雁塔區委書記職務,調離工作崗位。

2065 438+06 3月9日上午,關於李德文“計劃復出”,Xi市委組織部工作人員表示,“培養壹個幹部不容易,對他的重用也符合相關規定和程序。”

根據《中國* * *制片人黨內紀律處分條例》,黨員在受到警告處分後壹年內和受到嚴重警告處分後壹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拔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根據《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或者被撤銷職務的黨政領導幹部,“壹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壹年後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的,除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辦理審批手續外,還應當征求上壹級黨委組織部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