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民拾到物品要歸還,這是必須的,也要分開來看,如果知道是誰丟的就直接能還給失主,但如果不知道通過其他方法也沒找到失主就可以自己先替失主保管,所須保管費當失主認領時由失主承擔,如過經過壹定的時間失主還是不來認領可以交到相關部門。
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壹十四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