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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市住房租賃管理若幹規定

第壹條 為了加強住房租賃管理,保障住房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浙江省消防條例》《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租賃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住房是指國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和集體土地上出租後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館業客房、廉租房、公***租賃房屋除外。第三條 住房租賃當事人應當訂立租賃合同。簽訂三年以上租賃合同且實際履行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出臺相關政策給予支持。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住房租金發布制度,定期發布分區域的市場租金水平等信息。第五條 住房承租人和實際使用人不得利用承租住房從事違背公序良俗的活動。第六條 村規民約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居住人口數量約定收取生活垃圾清運費。

生活垃圾清運費應當由業主交納。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生活垃圾清運費,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的,從其約定。第七條 實行物業服務的租賃住房,物業服務費應當由業主交納。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的,從其約定。第八條 住房承租人租賃住房用作員工宿舍使用的,應當建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第九條 住房租賃經紀機構對發布的住房租賃信息真實性負責。在發布信息前,應當核對出租人身份、住房權屬等信息,實地查看住房,與出租人訂立經紀服務合同,並編制住房狀況說明書。

住房租賃經紀機構應當在住房租賃合同訂立之日起或者收到取消委托出租通知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將出租房源信息從門店、網站等發布渠道上撤除。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壹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住房承租人或者實際使用人從事違背公序良俗活動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住房承租人未建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監督執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導致發布的住房租賃信息不真實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