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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居住證辦理流程

河南省居住證辦理流程

1.申報和登記。

1,申請人可在居住地派出所申報;

2、可攜帶相關資料到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流動人口信息采集點申報;

3.可選擇網上申報,通過PC、APP等電腦手機進行登記,登錄河南省流動人口信息登記系統如實填寫相關信息進行申報。

第二,辦理居住證。

1.居住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材料,填寫居住證申請表,申領居住證。考試合格者,可收到獲證通知;

2、當地派出所現場審核並錄入信息,打印許可通知書,審核不合格的,由受理人員當面告知申請人不合格原因。

第三,拿到居住證。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接到領證通知後,當地派出所工作人員會在約定時間內通知或到派出所領取居住證。

申報居住登記所需材料

1,身份證原件;

2.房屋產權證原件或購房合同原件;

3.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及房東租房房產證復印件;

4.居住單位需求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原件;

5.學生需要學會開具住宿證明原件。

申請居住證的好處

1,可按當地城鎮落戶政策落戶;

2.可以在工作城市辦理駕照;

3.可以辦理身份證,簽證等。在本地,不用回到妳的住所;

4.孩子可以在當地上學。

申請居住證的條件

1.條件壹。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主要指以下情況:

(壹)自購住房居住的,提供相應的產權證復印件(驗原件)。

(二)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提供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證明復印件(驗原件)。如果有租房合同還不夠,必須是有記錄的合同才有效;

(c)住單位宿舍的,提供單位出具的宿舍證明。

(四)投宿親友的,提供居(村)委會出具的寄宿證明。

我們這邊最方便的辦法就是找壹個在河南有房的親戚朋友,讓他們開個證明,證明妳住在他們家。這很容易做到。

2.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或者因投靠本市戶籍親屬、就讀、學習需要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

(壹)來河南就業的,提供6個月以上期限的勞動(聘用)合同復印件(驗原件)和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的證明;

(二)來河南投資經營或從事個體經營的,提供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驗原件)和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的證明;

(三)來河南投靠本市戶籍親屬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提供結婚證復印件(驗原件)和公安部門認定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四)來河南學習、深造的,提供本市高校、中專學校出具的《錄取通知書》復印件(驗原件)、本市非學歷教育機構出具的書面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3.社保妳可以去妳單位所屬區的社保經辦機構,拉妳最近六個月的社保服務中心,打印壹份妳最近六個月的繳費記錄。

我的身份證復印件在壹張紙的兩面。* * * 2份。

6個月以上勞動合同復印件2份,原件需核對;勞動合同必須有公司的公章。

每周壹至周五上班時間到戶口所在地社保中心辦理即可。現場需要填寫壹張河南居住證申請表,受理後拍照。材料齊全後,就可以收了。

居住證辦理完畢後,妳可以去工作單位,請單位的人事幫妳辦理人才積分。達到120分後,即可獲得積分。7年後可以辦理河南戶口,孩子達到120分以後可以在河南參加高考。

辦理居住證的條件

申請材料

(壹)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住所證明;

(3)婚育證明(育齡婦女提供);

(4) 1近期彩色照片(照片標準指二代身份證照片);

(五)申請有效期為三年或五年的居住證,需提供長期工作合同或房屋租賃合同。

暫住登記和申報

為流動人口提供住宿的單位或個人是暫住登記的責任人。

流動人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暫住登記:

(1)流動人口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應當在流動人口遷入時進行登記;

(二)流動人口就業,用人單位提供住所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流動人口就業時進行登記;

(三)流動人口上學、住校的,學校應當在流動人口入學時進行登記;

(四)流動人口入住救助機構的,由救助機構在流動人口入住時進行登記;

(五)其他十六周歲以上的流動人口,由流動人口遷入時提供住宿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登記;

(六)暫住在賓館、酒店、招待所等旅店的流動人口,應當按照國家旅館業的有關規定進行住宿登記;

(七)流動人口也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直接向接納單位申請暫住登記。

應當辦理暫住登記,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可以直接辦理居住證,辦理居住證視同暫住登記。

暫住登記負責人應當在三日內向受理單位提交經登記核準的流動人口身份信息。

辦理居住證的條件及註意事項

(1)處理條件: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實際居住並進行居住登記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和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2)需要提交的材料:

公民在申領居住證時,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身份證、近照、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

相關證明材料的申請人和出具人應當對所提交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3)相關註意事項:

1,居住證簽註制度,壹年簽註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滿1年前30日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簽註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暫停居住證使用功能;辦理完簽註手續後,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連續居住期限從辦理完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2.居住證損壞或者遺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發生變更或者更正的,應當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換發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在換發時,應當交回原證件。

3.居住證持有人在市、縣範圍內變更居住地址的,應當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離開市、縣到外地居住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申領新的居住證。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二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和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