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最根本的決定因素是提前退租的原因。如果承租人提前退租是其個人原因,屬於承租人違約,那麽承租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種情況下,按照雙方約定,承租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租金可以不全額退還。
因出租人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其他原因導致承租人提前解約的,相應責任不應歸於承租人,未到期的租金和押金應全額返還。出租人有責任的,可以根據相應的合同,除返還租金和押金外,承擔額外的違約責任,賠償承租人相應的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