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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福州公租房最新政策

壹、福州公租房條件

1、根據《福州市公***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公***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外來務工人員、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這些人員要符合相關申請條件才能申請。

(1)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人具有本市五城區居民戶籍(農村村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除外)且申請之日落戶時間已滿3年,申請人在本市五城區工作、生活,申請家庭在本市五城區年收入、財產、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符合市政府確定的準入標準。

(2)外來務工人員:申請人不具有本市五城區居民戶籍或者屬於本市五城區農村村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請人在本市五城區務工且在本市五城區累計繳交養老等社會保險滿6年,或屬於與企業簽訂5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本市五城區累計繳交養老等社會保險滿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畢業生;申請家庭在本市五城區年收入、財產符合市政府確定的準入標準;家庭成員在本市五城區無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3)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請人屬於在本市五城區範圍內的省、市、區屬機關事業單位新錄(聘)用且已轉正定級的在編工作人員;申請家庭在本市五城區年收入、財產符合市政府確定的準入標準;家庭成員在本市五城區無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2、根據《福州市公***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承租人有某些行為之壹的,要退回或是騰退公***租賃住房。

(1)退回: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租賃住房的;改變所承租公***租賃住房用途的;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在公***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租賃住房的;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2)騰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申請其他保障性住房保障資格的。

二、公租房的規定

公***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各種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壹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公***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壹些新的大學畢業生,包括壹些退休老人及殘疾人。還有壹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公***租賃住房作為有別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的壹種新型保障性住房,尚無壹個內涵統壹的明確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