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材料:
1、租賃當事人:租房合同、身份證明;
註:以上材料需原件、復印件,現場可復印,房東同租賃人壹同到場!
2、房東:房產證、土地證(房屋權屬證書土地產權證或不動產證)
註:拆遷安置單/協議或者購房合同不能用於房租租賃登記;
3、房屋租賃備案登記表(房管所現場提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告知房屋租賃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租房證明包括:
1、租住房屋的位置,房間規格,房屋所具備的配套設施等入住條件。
2、所租住房屋付款方式,押金為多少,需壹次性付款多少。
3、租住房屋的期限,開始日期,截止日期。
4、約定的其他繳納選項明細。
5、其他註意事項。
6、違約需承擔的責任,違約金數額等。
7、簽約人、聯系方式、地址等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