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采取的行為;
壹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
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壹、失信人的不良影響和後果主要如下:
1.名下資產被扣押、拍賣。
2.禁止高消費(像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高爾夫球場等等高級場所都不行),限制炒股、買房、出境。
3.無法去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貸款和信用卡。
4.不得在全國範圍內擔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5.不能做飛機,不能買列車軟臥和輪船二等以上的艙位,不可以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以上座位,無法購買代步私家車,名下車輛上不了高速。
6.子女無法就讀高收費的私立學校(公立學校還是可以正常入學的)。
7.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同步芝麻信用。
8.最高會判刑7年(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