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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公積金提取新政策2021

常州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此前是按貸款申請人(含2人以上)公積金賬戶余額之和的20倍計算。

根據新的計算規則,兩類貸款申請人的貸款金額可以按申請人余額之和的20倍計算。壹種是沒有使用住房公積金購房的記錄,貸款申請人需要在貸款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且貸款前至少有壹人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滿2年;另壹種是購買經濟適用房,貸款申請人可以在貸款前連續繳存6個月,不考慮是否有使用記錄。

不符合20倍計算規則條件的,按照符合條件的貸款申請人公積金余額之和的6倍計算貸款金額。不再執行原來的“根據10倍已用記錄余額計算貸款金額”的計算規則。“使用記錄”是指貸款記錄、購房提取記錄、還貸提取記錄。其中提取記錄僅指購房和還貸的提取記錄,其他類型的提取記錄(如租房提取、重大疾病提取等。)不屬於購房提取記錄,不影響貸款金額的計算。

新政取消了擔保貸款額度照顧政策,即原貸款額度放寬至“65,438+0,65,438+0,80,236萬”,不再執行照顧政策。對創新創業人才和現役軍人配偶,無住房公積金使用記錄的,貸款額度仍放寬至60萬元。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全文》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退休;(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已經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憑提取憑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批準支取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支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