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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辦暫住證需要什麽條件

武漢辦暫住證需要以下證件:

(1)居民身份證或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2)暫住在本市居或農戶內的,應提交戶或房主的戶口簿或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暫住在出租房內的,還應提交房屋合法出租手續或協議;

(3)暫住在賓館、飯店、招待所等旅店業單位,提交暫住旅店業單位出具的在住證明;

(4)本人近期壹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張;

暫住證這個詞據說為深圳首創,用以登記外來流動人口,並為流動人口提供相應服務。這個詞語本身蘊涵著生活的流動性。中國“打工文化藝術博物館”的第壹件展品就是暫住證。後來暫住證制度在中國流傳開來,暫住證是特定時期的人口管理方式,中國不少地區已取消暫住證,由居住證代替。

作為壹種應當依法廢除的“舊法”,暫住證制度在許多地方還能繼續存在下去。主要原因就在於,有關方面不是從“法律”的角度來認識暫住證制度的合法性,而是從他們更為看重的“社會”的角度,認為暫住證制度繼續存在具有相當的合理性。即使暫住證制度失去了合法性,其合理性也不可動搖,所以不能為了“合法”而將其壹廢了之;如果批評者壹定要追問合法性,那麽通過修改相關法律,使暫住證制度重新變得“合法”,也並非不可能之事。看來,只否定暫住證制度的合法性是不夠的,還應當認真審視其存在的“合理性”。

綜合有關方面為暫住證制度開列的“合理性”,不外乎“限制勞動力盲目流動”和“加強治安管理”兩個方面。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和資金、技術等資源要素壹樣,需要在自由流動中完成優化配置,勞動力的流動是壹個動態平衡的過程,其中即便有壹些“盲目”的成分,也會隨著市場體系的完善而逐步消解,而勿需政府動用行政手段進行幹預。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制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