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不會,法院對於執行人只有壹套住房的不會強行執行。雖然可以沒收房子產權卻不能讓被執行人搬離。雖然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住房必須有保障,況且是公租房,因為公租房產權不歸失信被執行人,不可能被查封,也不會清退,如果是產權歸已就會被拍賣,但必須安排租住,不會無房可住。盡管放心妳的公租房不會查封或清退。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