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條件可以申請公租房
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機構、社會單位以及投資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有的公***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公***租賃住房:
1、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萬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萬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相關部門根據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變化等對上述標準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2、外省市來京連續穩定工作壹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規定標準,能夠提供同期暫住證明、繳納住房公積金證明或社會保險證明,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的人員。具體條件由各區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區縣產業發展、人口資源環境承載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實際確定。
3、新就業無房職工準入條件為:申請人為大中專以上學校畢業不滿5年、部隊復退不滿5年或參加工作不滿5年的在本市區(含城區、郊區、高新區)行政企事業單位新就業人員;申請人為入駐本市區(含城區、郊區、高新區)企業從業人員的,企業可根據情況集體組織申報。
怎麽申請公租房?1、提出申請。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提出公租房的申請,並填寫公租房申請表格。提交相關材料。申請人在申請公租房時,需提供以下證件:戶籍證明、居住證、身份證、勞動、工作合同以及住房狀況等,承諾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經申請對象所在單位蓋章確認,交運營機構審核。2、對申請人員進行審核。相關部門對申請人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運營機構出具登記證明,報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備案。復審。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應對審核情況進行抽查,有不符規定的,向運營機構提出整改意見,運營機構應及時落實整改。3、輪候供應。對符合條件的,根據房源供應等情況,可實行輪候供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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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公***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二條
公***租賃住房的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公***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