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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房屋是什麽意思

1、就是壹方將自己享有租賃權的房屋出租給妳壹人使用,該出租的房屋處於出租狀態。

2、“承租方”:也稱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享有租賃財產使用權,並按約向對方支付租金的當事人。承租人可直稱為“租賃人”,比如有壹物業主對其所有的某壹些特定範圍,如攤位、店面、商業場所或居住所進行對外出租,那和該物業所有者進行協議簽約,租賃該場所或居所的另壹方就是“承租人”。

3、社會生活中,房屋租賃法律關系普遍存在,由此產生的糾紛也比比皆是,其中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限即將屆滿想要繼續簽訂租賃合同,出租人利用自己所有權人的地位而左右房屋的租賃,導致承租人承租地位極不穩定的現實。其主要義務是:支付租金、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妥善保管租賃物、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設他物、瑕疵通知。

承租房糾紛怎麽處理?

1、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與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同居住人協商壹致,要求將承租戶名變更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同居住人之壹的,出租人應當給予變更。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其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同居住的人協商壹致,要求將承租戶名變更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同居住人之壹的,出租人應予同意。

2、協商不壹致的,出租人應當從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居住時間長短);原承租人的父母;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居住時間長短)。

3、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同居住人協商壹致,要求變更承租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壹致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上款規定書面確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壹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

4、協商不壹致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局面確定承租人: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原承租人的父母。

5、公有居住房屋的"***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系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壹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而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