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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建設用地分類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分為個人土地使用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共同犯罪企業、企業或其他單位確定的建設用地四類。

首先,集體建設用地分為幾類。

集體建設用地分為四類: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農村建設用地,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以土地使用權、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和個人舉辦企業、事業使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二、下列六種情況可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1.村鎮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分為宅基地、公共設施公益用地和經營性用地三類。

這本身就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壹大用途。

2.村民的房子。

然而,從今年起,農村土地申請將被批準。為了規範和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宅基地審批將變得嚴格,以避免隨便使用宅基地的現象。

3、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其他單位和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合資等形式* * *同興辦企業。

4.以集體經濟組織為主體開發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鄉村休閑旅遊、養老等產業,或者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入股,與其他企業合作開發此類產業。

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近日發布的關於印發《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方案》的通知中,北京、上海、沈陽、南京、杭州、合肥、廈門、鄭州、武漢、廣州、佛山、肇慶、成都等13個城市開展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

根據規劃的描述,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有三個好處:

壹是可以增加租賃住房供應,緩解住房供需矛盾,有利於構建購租並舉的住房體系,建立健全房地產平穩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

二是有助於擴大集體土地的用途,拓寬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增收渠道;

三是有助於豐富農村土地管理實踐,促進集體土地優化配置和節約集約利用,加快城鎮化進程。

此外,通過改革試點,壹批集體租賃住房項目在試點城市成功運營,完善了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的規則,形成了壹批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成果,為建設城鄉統壹的建設用地市場提供了支撐。

5.在33個農村“三塊地”改革試點中,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出售、出租、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用於商品房以外的經營性項目。

6.返鄉創業者可以依托自有和閑置的農家樂發展農家樂;也可以通過租賃農家樂或者與當地有合法宅基地和農家樂的農民合作重建自己的房子。

綜上所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需要繳納壹定的稅收。只有收費收益性質的經濟用地不需要納稅,但壹般只有農民才能獲得相應的使用權。同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分為上述四種情況,只適用相應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