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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終止後,業主是否有權處置租客留下的東西?

可以處理。

貴州雲巖區法院法官表示,業主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要求承租人取貨。逾期未帶走的,業主可以在第三方(視頻、照片)見證下,清點承租人物品並妥善保管,再出租房屋。可以考慮向當地公證處申請,請公證員當場對承租人的貨物進行檢查、封存,並出具公證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擴展數據: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賃期間租賃物所有權發生變更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由於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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