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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陽北丁集周王允許自建房嗎

只要符合條件,就可申請宅基地建房,具體規定見《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第三十壹條 農村居民建房,按鄉(鎮)村建設規劃須使用耕地或國有土地的,應當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農村居民建房不得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農戶、非農戶,方可向所在地的村(組)申請宅基地:

壹、統壹規劃建設的居民新村(或居民點)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積低於本《辦法》的規定標準,有的子女已經達到婚齡,居住擁擠,確實需要分居的;

三、經批準回鄉落戶定居的離休、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工、軍人、華僑、僑眷等需要安排宅基地的。

第三十二條 農戶宅基地的用地標準(包括居住用房和附屬用房建築用地、庭院、家前屋後少量綠化地),根據鄉(鎮)人均耕地不同情況,以戶為單位確定。經濟條件許可的,應鼓勵建樓房。其標準為:

壹、城鎮郊區和人均耕地在壹畝以下的鄉(鎮),每戶宅基地應少於零點二畝;

二、人均耕地在壹畝以上、二畝以下的鄉(鎮),每戶宅基地為零點二畝至零點三畝;

三、丘陵、山區和人均耕地在二畝以上的鄉(鎮),每戶宅基地可以多於零點三畝,但最多不得超過零點四畝;

四、住房和附屬建築物的占地面積不得超過宅基地的百分之七十。不得以自留地、飼料地抵算宅基地。

不同地區使用宅基地的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在本條規定的限額範圍內,根據鄉(鎮)人均占有耕地的情況,作出規定。

經批準使用的宅基地,由主管單位發準建證;房屋建成驗收符合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發給宅基地使用證書。

老宅基地面積超過本《辦法》規定標準的,應通過實施鄉(鎮)村建設規劃,調整居民點,更新改造舊房等途徑,逐步將多占的土地收歸集體。

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出賣房屋的,應將宅基地退還集體,註銷宅基地使用證書;買賣房屋的農戶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換發宅基地使用證書。

遷居、拆除房屋後騰出的宅基地,退還集體,統壹安排使用,註銷宅基地使用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