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支付物業服務費的,業主應當承擔連帶支付責任。由於租賃合同雙方並未在合同中約定物業費由承租人繳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物業費由業主繳納,除非租賃合同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可撤銷或可變更,否則物業費仍由業主(出租人)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