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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租房離婚後怎麽分配

法律主觀:

按照法律規定,夫妻***同居住的公租房,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後,雙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壹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2.婚前壹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3.壹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後 夫妻***同償還 借款的; 4.婚後壹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5.婚前壹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有房屋的; 7.壹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壹方單位後,另壹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並調換房屋的; 但是,由於夫妻離婚後如果繼續住在壹起,難免發生糾紛。所以,法院在分割公租房時,壹般會將房屋的租賃權歸壹方享有。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 (二)》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壹)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當給予另壹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 (二)》第二十壹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